南都訊記者任先博 通訊員範貞夏 瑤瑤
  地鐵上發生命案,地鐵公司是否要擔責?近日,廣州中院二審一起感情糾紛命案,維持一審原判:判決地鐵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20%補償責任,向死者家屬賠償45403元。 
  案情:男子懷疑女友出軌殺人
  2011年3月5日19時許,廣州地鐵四號線新造站人來人往,22歲重慶女子阿瑩(化名)打算當晚去妹妹家住,第二天乘飛機回成都。她拖著行李箱剛走上A 1出口自動扶梯下行至地面時,前男友顧萬軍迎面走來拉住她質問“為什麼不回我短信?”,阿瑩想掙扎逃走。糾纏了幾分鐘後,顧萬軍掏出事先準備好的辣椒粉朝阿瑩撒過去,然後掄起菜刀對阿瑩的脖子、肩膀一通猛砍。半小時後,阿瑩當場死亡,顧萬軍撥打報警電話投案自首。據顧萬軍歸案後供述:他和阿瑩曾是戀人關係,由於懷疑女友背叛感情,心生恨意,蓄謀報複。
  2011年9月15日,廣州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顧萬軍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227015元。判決後,顧萬軍沒有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訴,但並未向死者家屬進行任何經濟賠償。
  判決:地鐵公司擔責後可向直接侵害人追償
  對於這起案件,家屬認為地鐵公司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,遂將廣州市地下鐵路總公司(以下簡稱地鐵公司)告上法庭,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總額的20%即45403元。
  2012年11月23日,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該案。法院審理認為,事發當晚,被告在經營場所內未能及時有效地防止和制止爭鬥事態的惡化,說明其在經營管理上確實存在過錯,致使被害人在該環境中遭受侵害。根據被告地鐵公司在本案中的過錯,應當承擔20%的補充賠償責任。被告向原告承擔責任後,可以向直接侵害人追償。
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也認為,地鐵公司均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和制止事態的惡化,故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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